| 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
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 为了贯彻《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5年第 9 号)规定,进一步落实《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条、《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规范行业的经营秩序,做好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数据统计工作,请做好组织所在地的企业按时参加年度业务备案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9年度业务备案具体时间:2010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二、 参与业务备案企业的资格:2010年1月1日前依法注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 三、办理业务备案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与往年相同;请做好备案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国际货运代理统计导则》(GB/T 22152-2008)要求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 请告知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或备案数据将不能按时被采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在接受海内外相关机构或客户查询时,其经营状态将被视为“非营运状态或不详”。 2、 如录入备案系统的数据出现计量单位错误;营业额与业务量不符;各项营业收入与总营业收入不符;数据录入不全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 3、 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无法查实,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 4、 我协会今年计划开展的百强排名活动及继续开展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国际间行业组织会员企业资格互认、美国ISF申报、信用评价活动等几项工作,将继续结合企业的业务备案而开展。 5、 对有分支机构(如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企业,请按时做好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今年百强排名活动只接受系统内备案数据,不采纳临时的纸质申报的数据。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协会联系或向主管部门反映。 联系人:胡素芳 林忠 电话:010—58603783/80 传真:010—64916407 E-mail:husf@cifa.org.cn,1inzhong@ cifa.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层1018室 邮编:100101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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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2-8 |
| 第三届(厦门)国际货代物流企业洽谈会暨发展论坛的邀请函 |
第三届(厦门)国际货代物流企业洽谈会暨发展论坛的邀请函
各货代物流企业: 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批准,由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支持,厦门市国际货代协会和香港(中国)物流联盟联合主办的以“一对一洽谈”为特色的第三届厦门国际货代物流企业洽谈会暨发展论坛,将于2009年3月25日至28日在厦门喜来登酒店举办。邀请前来参加本届活动的将有来自世界各地货代物流业的100多位海外嘉宾,我协会特诚邀贵司参加此盛会。 前两届会议分别于2007年1月30日和2008年4月10日在厦门悦华酒店、厦门翔鹭酒店举办。第一届会议规模130多人,有来自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来宾有30多人。第二届会议规模达到200人,有来自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来宾70多人与国内的物流企业代表120多人。厦门市政府副市长黄菱代表市政府在会上致辞,并希望“这一洽谈会和论坛能够每年持续举办,越办越好,办出更大的影响。”并表示“厦门市政府将继续予以支持。” 第三届会议旨在为厦门的货代物流企业与来自海内外同行业的代表搭建一个更加广阔的平台,共谋发展契机。与会代表将就国际货代、物流行业发展中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对接合作、共克困难寻找新的商机。并就当前全球面临的金融危机,货代物流企业的兼并与重组、货代与贸易服务等议题进行研讨。与会国内外企业的代表还将举行“一对一”的业务合作洽谈会,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相互学习,增进合作机会及国际业务的开拓发展。 目前,会议的各项组织和招商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预计第三届的活动将更加精彩,此次洽谈会不但为厦门和福建省的中小国际货代企业提供一个与世界各地货代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和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是一次提升行业企业信心、展示企业竞争力的大好时机。 本届洽谈会是在全球经济危机、货代物流企业急需在新形势下求生存谋发展中举办,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会场还将提供10个小型形象展位,举办高尔夫球、鸡尾酒会、招待晚宴、精彩节目表演、厦门一日游等社交活动。 我们诚挚欢迎货代物流公司、港口码头、船公司、物流园区等相关行业前来参会,与众多的海内外同行面对面的洽谈合作。 详情请登录我协会和CLC网站:www.xiffa.com.cn www.chinalogisticsclub.com 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009年2月26日 第三届(厦门)国际货代物流企业洽谈会暨发展论坛
主办单位:香港(中国)物流联盟、厦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支持单位: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时 间:2009年3月25-28日 地 点:厦门喜来登酒店 会议议程:3月25日(周三)百名海外嘉宾抵厦、高尔夫球友谊赛及欢迎酒会 3月26-27日 国内外货代物流企业洽谈会暨发展论坛 3月26日(周四)上午 开幕式 :厦门市政府领导致辞、香港(中国)物流联盟主席致辞 国际货代物流发展论坛 厦门港口介绍 Nol van Fenema做关于亚洲航空货运代理的演讲 非洲物流联盟代表演讲 非洲代表团代表演讲 3月26日下午 国际货代物流企业业务洽谈会(一对一) 3月27日(周五)全天 国际货代物流企业业务洽谈会(一对一)
会务费:2350元/人
报名咨询: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联系人:邵琼珍、刘静婉 电话:2245713 5068086 传真:506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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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2-27 |
|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商贸发[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强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在行业管理中,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共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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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1 |
| 关于停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和换证工作的函 |
商贸秩便〔2004〕232号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第16号),国务院取消了对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商务部业已停止对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与审批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也相应取消。为此,请贵会于即日起,停止依据《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贸促函〔2002〕798号)进行的发证和换证工作。 请贵会妥善保存已发放批准证书的有关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和剩余的空白批准证书移交给我司(秩序处)。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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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1 |
| 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
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 在商务部及各备案机关或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备案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备案成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得到政府主管部门、上下游行业、客户的认可,尤其在接受海外机构或客户对企业信用状况、以及是否处于营运状态的咨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国履行企业备案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已达15300家。这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加强企业的业务备案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条、《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行业的经营秩序,确保做好2007年度业务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在认真总结前三年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备案工作的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业务备案的重要意义,避免消除因不备案或迟备案对企业信用或其他方面潜在不利的影响。 二、 随着备案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请做好备案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往年出现部分录入数据,如单位、营业额和业务量,与实际数据不符或作假等现象应值得注意,请认真把关并加以纠正,否则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或采用。因把关不严造成数据无效或影响整体数据统计,各备案机关或单位将为此承担责任。 三、备案数据已在我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也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的依据。在企业信用评价、百强排名活动、提单备案、FIATA提单申请、责任保险、向海内外推介企业、美国责任保险替代FMC保证金等方面,我协会将继续采用备案数据。同时,我协会将在近期开展“业务备案企业查询”,“海内外”企业推荐活动.详情请登录国际货运代理综合服务网(www.ciffic.org/www.ciffic.com)。 四、请通知货代物流企业于2008年4月底前直接或通过网络向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 办理业务备案所需的材料、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与往年相同。但在往年备案中,对营业额的界定存在疑议,现统一定义。各类“营业额”是指“营业收入”,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总和(不扣除向承运人等最终支付的费用),不是缴纳营业税的依据。 六、请提示企业注意,如没有按要求参与备案的企业,我们在接受海内外机构或客户查询时,其经营状态将被视为“非营运状态”,将影响其信用记录。 七、为了扩大业务备案的影响和备案数据的运用,每年的业务备案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二月底至四月底。 八、提醒参加2006/2007年度百强排名活动、第二期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敬请留意我协会有关货代物流企业百强排名活动通知或登录协会网站:(www.cifa.org.cn/www.ciffic.org)。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协会联系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我协会将竭诚为您们服务。 非常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我协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联系人:胡素芳 林忠 电话:010—58603783/80 传真:010—64916407/01 E-mail:husf@cifa.org.cn 1inzhong@ cifa.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层 邮编:100101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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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1 |